通姦罪 只剩穆斯林與台灣 自由時報 – 2015年2月27日 上午8:22〔記者陳炳宏、項程鎮、張筱笛、楊國文/台北報導〕 南韓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責化法條違憲,我國多數法界與婦團意見,認為台灣也應該儘快將通姦除罪化,法務部過去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事實上除罪化早已是世界趨勢,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通姦罪早該廢除,夫妻感情的事本來就不能用法律解決。長期關注婦權議題的岳珍律師指出,通姦除罪化是世界趨勢,目前僅剩下我國與信奉伊斯蘭教等國家有通姦罪,中國則規定不得與軍人配偶通姦。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昨天回應,法務部前年做過民意調查,有七成多民眾認為刑法通姦罪不必廢除,而目前通姦罪對不同性別未有差別處罰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 司法院官員指出,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一年底,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的合憲解釋,解釋文指各國國情不同,為維持婚姻和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通姦罪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出爐後,至今尚無人再聲請釋憲。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秀怡表示,過去二十年,婦團倡議通姦除罪化時,就提到通姦應是個人道德懲治,不該用國家權力處罰,過去在談廢除刑法通姦罪時,法務部以韓國仍保有這項罪刑為由,未積極推動,現在韓國廢除,國內更應該要趕快跟進修法。 林秀怡說,刑法所訂通姦罪違反國際公約,不利於女性的性別平等,過去法務部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現在既然國際多認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就應盡速廢除,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大家是怎麼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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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一個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英文稱為Adultery,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損壞名譽之意。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與其同居的行為就是屬於通姦。 部份古代社會及伊斯蘭國家等,將兩人都是未婚或喪偶、離婚者而自願發生性關係及婚前性行為都歸類為通姦。 在有些地區,例如中華民國,通姦屬於犯法行為,是會受到法律制裁。 在通姦除罪化的地區,則是純粹道德上的問題,如果配偶通姦,可以以此為理由申請離婚。 所以基本上 似乎在國外通姦的話 似乎道德因素 而使得配偶一方 無法接受的話 可以訴請離婚 不過我倒是認為 這個部分 似乎真的不該由法律來約束 畢竟 人的情感生活 怎麼會藉由法來控制 也是蠻奇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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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樓上大大說的沒錯 但若是因此 而通姦無罪的話 不就代表的 配偶隨時都可以去外面偷吃 只要不被抓到 就不會怎樣 反正了不起 就離婚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