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認為只要選上社區主委或當上社區管委會的委員,就自以為像擁有上帝、總 統般的權力。雖然主委是法定的社區最高代表人,也是最大權力者,但社區主委或管委會 委員,只有「管理、督促或協調」之責,並沒有任何實質的公權力,當因協調不成而需要 行使任何權力時(如:強制拆除),必需交由警政單位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委或管委 會任一委員絕對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親自執行。 或許應該說很多社區主委會出現這樣"權力無限大"的行為跟保全公司有相當大的關 係,最常看到的是社區的總幹事或保全人員,每當一看到主委或管委會任一委員出現在社 區時,馬上出現畢恭畢敬的立正站好,又或是以"貴賓"般的禮遇對待。 沒錯!保全公司當然認主委及管理委員為自己的衣食父母,如果沒有特別禮遇,如何保全 飯碗。但...保全公司是否該真正想過,其實自己的衣食父母,就是社區的所有住戶,維護 社區安全及所有住戶權益才是最大的職責。 在法律上,主委代表全社區,主委要必須概括承受管委會所有的法律責任,包括刑責 也在內!權力固然大,但是為了讓社區及住戶更好才是。更應本著服務社區的態度,而非 濫用職權、頤指氣使,不過,話說回來,當社區的主委或委員都是無給職的,社區裡的事 務很多都是吃力不討好,住戶有時也該多多體諒主委,共同為社區努力,社區才會更美好。
而管委會的職責到底是什麼呢?就請先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6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 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